案 由:關于從立法源頭上加大對留守兒童保護力度的提案
審查意見:建議國務院交由主辦單位國務院婦兒工委會同共青團中央,教育部辦理
提 案 人:李鉞鋒
主 題 詞:兒童,法律
提案形式:個人提案
內 容:
《中國兒童福利政策報告2011》調查顯示,目前,全國有農村留守兒童約5800萬人,其中14周歲以下的農村留守兒童約4000多萬人,平均每四個農村兒童中就有一個多留守兒童。作為社會轉型期的一個龐大的社會群體,農村留守兒童的生活與教育狀況堪憂,生活失助、學業(yè)失教、行為失控、道德失控、心理失衡等問題較為突出,已成為一個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。
雖然留守兒童問題已引起黨中央、國務院的高度重視,各地也陸續(xù)制定出臺了一些關愛留守兒童的措施和辦法,但由于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(guī)缺乏保護留守兒童的專門條款,加之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對留守兒童問題所作出的規(guī)定比較原則、模糊和籠統,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,導致各地在推進留守兒童保護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據,執(zhí)法力度不夠,存在許多難以解決的現實問題。具體表現在:
一是留守兒童法律保護缺乏連續(xù)性、系統性和有效性。雖然我國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、《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》、《義務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明確了對未成年人保護的一些法律措施,但對涉及留守兒童這一特殊群體的法律保護方面缺乏專門規(guī)定,針對性和實效性難以體現,不少規(guī)定依然存在分散、零亂甚至滯后與形勢發(fā)展的突出問題,加之相關法律之間無法銜接,使社會在為留守兒童提供法律幫助、保障其合法權益等方面顯得無助和乏力。
二是留守兒童法律保護的主體責任不夠明確。由于缺乏一個專門的部門來行使未成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,加之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不明確,目前,很多地方的留守兒童工作管理缺乏專門工作力量,大多處于“無領導機構、無牽頭部門、無職能定位”的“三無”狀態(tài),相關部門各自為政,尚未形成工作合力,導致這項工作目前仍然是上層關注多,基層措施少;短期工作開展多,長效機制跟進少;自發(fā)的行為多,有序的管理少。
三是留守兒童的家庭保護責任缺乏剛性的法律監(jiān)督制約措施。雖然《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明確了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(jiān)護職責和撫養(yǎng)義務,但由于留守兒童的父母大多外出務工,所委托的監(jiān)護人實際上大多難以盡到監(jiān)護職責,相關法律法規(guī)所明確的僅是“撤銷其監(jiān)護人”和“勸誡、制止”等柔性措施,使家庭監(jiān)護職責更多的是流于形式,導致農村留守兒童受照顧權、生命健康權、受教育權和發(fā)展權受到極大制約。
留守兒童問題是整個社會轉型期的必然產物,是涉及勞動、用工、三農、教育、監(jiān)護制度與戶籍制度等多個方面的綜合問題,也是國家現代化、城市化進程中必須正視的現實問題。我們認為,從立法層面加強對留守兒童的權益保障,不僅事關農村留守兒童自身生存、健康和發(fā)展,更是關系到整個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社會的和諧穩(wěn)定。為此建議:
一、適時修改相關法律,專門明確對留守兒童的法律保護措施。建議國家在宏觀層面,加快對不適宜法律法規(guī)和政策的修訂、制定,系統謀劃對留守兒童的立法保護工作,適時修改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、《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》、《義務教育法》、《預防青少年犯罪法》、《婚姻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并在相關條款中對留守兒童問題做出專門規(guī)定。
二、從法律上明確專門部門,形成關愛保護留守兒童的工作合力。建議相關法律明確留守兒童管理工作的專門部門,構建政府統籌、部門聯動、責任清晰的工作機制,通過落實人員、經費和機構編制,建立起關愛保護留守兒童的強有力的管理協調機構,推動關心、教育、管理留守兒童工作機制的健全和完善。
三、在立法中明確對留守兒童監(jiān)護義務的法律懲戒措施。在修改法律過程中,進一步強化父母或監(jiān)護人對被監(jiān)護人的監(jiān)護責任和教育責任,并通過制定司法解釋或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,依法賦予政法機關對留守兒童父母的追究權,以盡快建立完善國家監(jiān)護為補充的監(jiān)護制度為依托,制定對不依法履行監(jiān)護責任的父母或監(jiān)護人的強制性監(jiān)督、制裁措施,盡量從源頭上減少留守兒童問題。
來源:中國政協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