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行政訴訟法至今已經(jīng)25年沒有修改,亟須進行全面修訂。行政訴訟法修改涉及許多方面的問題,其中最關鍵、最核心的是行政審判體制問題。建議改變現(xiàn)行人民法院內(nèi)設行政審判庭的體制,在省以下設立若干專門行政審判機構審理行政案件。
理由是:
一、司法實踐中,由于人民法院在人財物等方面均受制于地方,且行政訴訟被告均為政府或者政府職能部門,行政審判工作易受干擾。
二、推行多年的行政訴訟管轄改革無法破解行政審判困局。被訴行政機關仍然可通過上一級機關間接對審判進行干預,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仍然會受到體制因素制約。
三、推進包括專門行政法院在內(nèi)的行政審判體制改革??紤]到目前行政審判體制改革正在進行,建議在行政訴訟法修訂中,不再規(guī)定“人民法院設立行政審判庭,審理行政案件”,要為下一步行政審判體制改革、機構設置留有空間。